宫廷以外,地方上也有许多艺人。一般称为伎人。伎人,分为家伎和公伎。公伎为官府所设,供皇帝娱乐的称宫伎;供官吏娱乐的称官伎;军中设有营伎。家伎为贵族或有钱人家蓄养的乐人,身份介于婢、妾之间,社会地位低贱。供主人驱使,甚至买卖、赏赐或馈赠。白居易《感故张仆射诸伎》诗曰:“黄金不惜买娥眉,拣得如花三四枝。歌舞教成心力尽,一朝身死不相随。”反映的就是买卖家伎的情况。
此外,还有大批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散在城乡,他们或走街串巷,或游荡江湖,从事表演,以养家糊口。其中有不少技艺出众者,往往被征调入各级官府的乐舞机构,促进了民间和上层歌舞乐艺术的交流。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歌舞乐艺术走向繁荣的重要因素。
二、从《七部乐》、《九部乐》到《十部乐》的发展看宫廷乐舞
隋唐宫廷乐舞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从《七部乐》、《九部乐》到《十部乐》的发展上。这些来自各地的风格各异的各民族乐舞,显示了当时国家繁荣开放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