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解决争端相关的决议
第一,1958年11月10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依照第22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问题的程序规定》(Decision on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ⅩⅫ on Questions Affecting the Interests of a Number of Contracting Parties)。这一决定主要是澄清了一些援引GATT第22条的方法问题。
第二,1966年4月5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第23条的程序的决议》,该决议适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矛盾的解决。
第三,1979年11月28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该规定总结了GATT三十多年的实践:将争端解决的程序界定为通知、协商、申诉与裁决、监督四步;对缔约方全体的调解与裁决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缔约方全体和专家组审议争端事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