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援引一致听到的“有罪责”还不就是回答呼声之所呼的生存论意义问题。呼声之所呼还有待把握为概念,这才能够使人理解到所呼的“有罪责”意指什么,为什么日常解释倒置了它的含义以及这是怎样发生的。
日常知性首先是在“负责”“赊欠某人”的意义上来理解“有罪责存在”的。人应得归还他人有权要求的东西。这种“负有债责”的“有罪责存在”是在交出、纳入这类操劳活动方面共处的一种方式。这类操劳活动的样式还有拖欠、剽窃、拒付、巧取豪夺,亦即以这种那种方式不满足他人的财产要求。这种方式的有罪责存在关涉到可为之操劳的东西。
有罪责存在还有一层含义即“有责于”某事,这就是说,是某事的原因或肇始者,或也可能是某事的“事由”。在这种“有责”于某事的意义上,人们可能并不对某个他人“负债”或成为“有债责的”,但却仍是有罪责的。反过来,人们也可能自己并无责于某事却仍然对他人负债——一个他人可能“为我”而向他人“背债”。
有罪责存在的这两种流俗含义,即“负债于……”和“有责于……”可能归于一处,造成一种我们称之为“使自己负罪责”的行为,这也就是对于伤害某种债权的事负有责任并且使自己应受惩罚。不过,未被满足的要求并非一定牵涉到某种占有物:这种要求还可以调整一般的公众共处。而在权利伤害中的“使自己负罪责”既经这样规定,则同时还可能具有“对他人成为有责”的性质。这事不是通过权利伤害本身发生的,而是我对他人在其生存中受到危害、误入歧途甚或毁灭负有责任。即使无伤于“公”法,这种“对他人成为有责”仍是可能的。因而在“对他人成为有责的”这一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的概念也可以从形式上规定为:是某一他人此在中的缺欠的根据。这一作为根据的存在按照它是造成何种缺欠的根据来规定自己“欠什么”。这种缺欠在于它不满足生存着共他人存在的某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