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讨论了一个简单个例,但是自然会有各种难题。其中一个难题就是可能有某个人自愿承受痛苦或损失,这或许是为他自己的利益,或许是为了别的一些对他很重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所追求的特殊恶被道义论的更大的目的所取消了。因此,我们受道义论的限制而不去追求的恶是受害者眼里的恶,而不只是一件特别的坏事情,并且出于对道义论限制的考虑,每个个体都有较大权力决定什么将被看成是对他人的伤害。[3]
但是,这仍然没有解决公正的问题。比方说,某个人的行为牵涉到好几个人的利益,他仅仅是把恶当作手段,而真正指引其行为的不是恶而是整体的善(这种整体的善是各种善与恶的权衡),即使是这样,他的行为也还是会遭到反对。因此,当你去拧孩子的胳膊时,你受到了拯救你受伤的朋友这一目的的指引;而这一目的所具有的善支配了使孩子遭受疼痛所体现的恶。你必须造成这种作为辅助手段的恶,这一事实直接具有现象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但是,它为什么应该具有道德的重要性呢?为什么即便你为此付出了个人的代价,它最终还是应该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