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 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2. 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 日,护理期评定为60 日,营养期评定为90 日。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27658.05 元扣减25% 为20743.54 元。
3.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 年2 月8 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 号判决:一、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343.54 元。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40 元。三、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 月21 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497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52258.05 元。三、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40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