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让我们看看称之为绣花枕头的那一群人吧。他们相信他们的广告一定要做得与众不同。真是奇怪,仅仅是为了与众不同,这种撰文人员都发展出一套虚假的理论,而他们极为热情地为它辩护。他们并没注意到论据的不合逻辑,而公众及许多厂商也没注意到这一点。事实上,它倒是满令人心动的,其论据是这样说的:
①广告(不是产品)一定要与其他大量的广告讯息相竞争。
②因此这个广告(不是产品)一定要得到注意。(好像很合理,不是吗?)
③因此广告(不是产品)一定要与众不同。
这类推理规避了商品,因为这样,所以也规避了广告的功能。这是混淆方法与目的之最好的例子。因为,如果是值得花钱去买的商品,它也就值得去注意。消费者并不需要感到震惊或取悦才会注意,就像我提到在广告上印的那位美丽的瑞典女郎,这位撰文人员是想使我震惊并取悦我,好让我去阅读有关商品的事,而我从来没有看到那种商品是什么。你告诉过我,可是我仍然不知道,我已经完全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