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西园路南起沿江高等级公路,北至宁通高速公路南辅道;宁通高速公路北辅道由东向西通行至真州镇永庆村下云组路段处转折向北,成南北走向,并通过宁通高速公路下方的过人涵洞与西园北路北段相连。事发地点位于宁通高速公路北侧,在宁通高速公路北辅道与西园北路北段相连的道路上,该道路地势较低,东侧为一水塘,水塘南接宁通高速公路下方的过水涵洞。事发地点西侧地势较高,西北方约100 米处系一南北走向的河道,该河道西侧系被告龙兴公司厂区,被告龙兴公司用围墙将河道围入厂区;该河道南端有一直径约500mm 的涵管作为出水口,向南出水。
事发当日,天降暴雨,暴涨的河水冲开河道南端的围墙后,越过地面倾泻到道路上,致骑车经过的杨颖溺水死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吉美分别于2013 年1 月29 日、2 月17 日分别与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均赔偿原告人民币9 万元,计18 万元(相当于原告诉求赔偿标的总额的30%)。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