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明显使我们远远超出了责任性行为道德的视野。那些理论甚至回避认识生活之善;它们显然根本没有为或许支撑着它们的构成性的善留有余地。我在前一章的结尾处论证,这些理论拒绝接受性质差别,尽管可以理解,但基础却是混乱的;它们自身也受这种善的激励。换言之,我论证说,它们是建立在对特定生活之善——诸如自由、利他主义、普遍正义——的未承认的信奉之上的。而且实际上,如果前一章的论证从根本上接近正确的话,这就难于理解人如何能够拥有道德理论,或者实际上,没有某种这类的信奉,人如何能够是自我。
有关构成性的善是否能有类似点?它们也构成未认识到的现代的,或实际上所有的,道德理论箱(baggage)的一部分?或者,柏拉图式的作为准许爱的对象的善的观念是否属于遥远过去的东西?
显然,并非唯独柏拉图主义以这种方式设想作为根源的构成性的善。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有神论同样如此。奥古斯丁这样的基督教柏拉图主义者,认为上帝占据了柏拉图善理念的位置,这是自然而然的。太阳的影像可用于二者,当然有重要的区别,这里准许的爱,不仅是我们对上帝的,而且也是他对我们的爱。但是,比如根据现代人道主义的观点,当我们不再拥有任何像外在于人的构成性的善这样的东西时,会发生什么?当高位者的观念是人类生活的形式,这种形式严格说来在于以勇气和清醒的神志面对祛魅后的宇宙,那么我们能够说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