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假设是,对价值的这种看法的产生是快乐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这种看法后来抛弃了快乐主义。如果快乐主义的简单形式作为对价值的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要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就是快乐或无痛苦——那么价值就会具有目的论的结构。[18]按照这样的观点,事件的状态就是价值的负荷者,依据它们所包含的快乐与痛苦的量,它们会或多或少地具有价值,产生价值的理由也就全都会有这样简单的形式:使事件的最有价值的状态产生。快乐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理论不再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即使那些反对它的人也可以保存这一假设,无论对价值的正确解释是什么,它们都会具有这种相同的形式。
这种思想路线在讨论效果论的正确与错误时确实起了作用。人们经常说功利主义是效果主义的附庸,认为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就是有着最佳后果的行动,而快乐主义认为所谓“最佳”应当按照快乐和无痛苦来理解。所以我们可以说快乐主义不是对价值的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应当拒斥,但在这样做的时候要留下效果主义,它应当保存下来,因为它在考虑什么是“善”时做出的那些具体解释有很大的合理性。[19]
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有启发,但不能令我信服。如果快乐主义的简单形式是对价值的正确解释,那么行动之间就会有尖锐的区别,行动没有内在价值,它们的后果、事件的状态、它们的内在价值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快乐和痛苦的量来决定的。这就使得效果论有关正确与错误的看法——行为的道德状态由它们所导致的价值来决定——更加合理了。然而,如果快乐主义受到拒斥,那么支持价值总是拥有一个目的论的结构这种想法的一个天然资源也就失去了。效果论有关正确与错误的一种抽象形式——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就是有着最佳后果的行动,无论“最佳”是什么意思——不是按照上面提出的方式保存下来的,因为“善”(可以理解为我们的价值观念的总结)就是内在于事件状态中的某种东西,因而要被“最大化”,这些观点已经不再那么清楚了。这不是说效果论者不可以在其他某些价值观念的基础上重新建构理论。这里的要点是,它的合理性依赖于某些同样的有关价值的本质概念,如快乐主义,它们拥有一种目的论的形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