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1】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86 号)1.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2. 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两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
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与辽宁省稻作研究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徐州农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杂交粳稻9 优418 水稻品种,于2000 年11 月10 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9 优418 水稻品种来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2003 年12 月30 日,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向农业部提出C418 水稻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2007 年5 月1 日获得授权,并许可天隆公司独占实施C418 植物新品种权。2003 年9 月25 日,徐州农科所就其选育的徐9201A 水稻品种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于2007 年1 月1 日获得授权。2008 年1 月3 日,徐州农科所许可徐农公司独占实施徐9201A 植物新品种权。经审理查明,徐农公司和天隆公司生产9 优418 使用的配组完全相同,都使用父本C418 和母本徐920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