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其他同一类的德也适用这一种说法。人对正义的道德性的感觉是自然的,尽管正义本身是人为的。任何正义行为有利于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一个行为体系中人类的结合。但是一旦这种行为有了那么一种有利的倾向时,自然地我们就会给予赞赏;我们如果不那样做,那么所有结合或者契约都无法产生那种情绪。
大部分的人类发明都容易发生改变。它们根据人们的心向与爱好进行转移。经过一段时间就会遭到遗弃。因此人们或许会担心,以为如果把正义作为人类的发明,它就一定要被置于同等的地位。但是这两种情形绝对不会相同的。那种建立在正义上的利益,是适合于所有时间与地点的最大的利益。它无法满足于其他的发明。它是显著的,在社会形成初期就显现出来了。正义的规则因为所有这些原因成为稳定而不变的;至少是与人性同样是不变的。假如将它们说成以原始本能为基础的,它们还可以有任何更大的稳定性吗?
在这个体系的帮助下,我们得到了关于德的幸福和尊严的正确概念,并且我们乐于让天性中的所有原则都拥有那种高尚的品质。各种知识与能力的造诣,不仅直接产生利益,并且还让一个人在世人的眼光中得到一种新的光辉,让他得到普遍的尊敬与赞许。只要一个人考虑到这一点,那么追求知识与能力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一股争先恐后的劲头。当一个人意识到时,社会道德的严格遵守不仅决定他对人的品格,并且决定内心的安宁与欢乐;当他意识到时,一个人的心灵会因对社会与人类的义务的缺陷,而在反省自身时感到深深的愧疚。凡是考虑到这些的人们就都不会同意,财富的利益能够对其给社会道德造成的小破坏给予足够的补偿。不过我不必再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这些考虑需要一本旨趣与本书截然不同的独立著作来阐述。虽然解剖学家对人体各个细微部分都作了精确的解剖与描绘,却不应该甚至永远不应该自命以此就赋予他的图像以任何典雅优美的体态或者表情,从而与画家争胜。甚至有一种让人厌恶的或者至少是过分细微的东西存在于解剖学家所表现的事物的景象中。为了让眼睛和想象不会感到痛苦,对这些对象的观察必须要在一定的距离以外,并且把视觉的相当一部分掩盖起来。一个忽视解剖学家所提出的建议的画家,要想在绘画方面有相当的造诣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永远无法做到的。我们必须有一种对各部分及其位置与联系的精确知识,然后布局用笔,才能做到优雅正确。正是如此,不管关于人性的最为抽象的思辨是怎样冷僻与枯燥,却能够服务于实用道德学,并且让后者的教条变得更为准确,让它的劝导和教育拥有更大的说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