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凶手真的选择在这里抛尸藏尸,不管是独自行动还是多人结伴,都应该做好相应准备,比如,携带挖掘工具,将掩埋坑洞挖掘得更深,以此保证尸体不被发现。
因此,如果凶手是抛尸藏尸,应该具备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挖掘和掩埋,但是凶手却仅仅将尸体进行了浅度掩埋,这似乎并不符合抛尸藏尸的逻辑。
如果凶手仅仅将尸体进行了浅度掩埋,有两种可能,其一,当时凶手不具备深度挖掘和掩埋的条件,比如不具备相应的挖掘工具;其二,当时凶手不具备深度挖掘和掩埋的时间,凶手可能着急离开,无法进行深度挖掘。
如果凶手根本不具备抛尸藏尸的条件,为什么还要将尸体运至沐阳山抛弃掩埋呢?
综合以上因素,虽然沐阳山具备抛尸藏尸的地理优势,但是我和老队长还是认为掩埋尸体的地方就是第一案发现场。
这时候,老队长走到会议室的白色背景板前面,在“第一案发现场”六个字上勾了一个圆圈。
案发当日,可能是死者自行进入沐阳山,然后意外与凶手相遇,双方发生冲突,也可能是死者和凶手一同进入沐阳山,继而发生冲突。
不管哪一种可能,凶手并没有计划杀人,他被迫通过杀人结束了冲突,然后浅度掩埋了尸体离开。